為LoRa發聲!無線電管理局涉嫌壟斷
2018-01-05 10:23:22 n近日,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發布的《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一文在行業中引起了不小波瀾,因為《征求意見稿》中一些條款對低功耗廣域物聯網的應用、組網形成直接的影響:
文件若執行,中國窄帶物聯網通信只剩唯一選擇
“470-510MHz的非授權頻段,限單頻點使用,不能用于組網應用”。很明顯,如此瘋狂地一刀切非授權頻譜的物聯網應用,意味著頻段內LoRa/SIGFOX等物聯網通信技術均請出國門,頻段內的千億產業鏈及生態均扼殺于“暴政”。
當然,對于整個物聯網通信產業而言,用戶毫無選擇權利可言,做窄帶物聯網只能選擇NB-IoT,NB-IoT將獲得絕對壟斷優勢。
五大點請無線電管理局回應
1、剝奪選擇權。LoRa本就用于物聯網,一句話不得用于物聯網和組網,方式方法不僅太粗狂,甚至有點像“暴政”。
2、剝奪LoRa生存權,有意造壟斷。技術好壞由市場決定,產業下包含億級市場、數千家上中下游產業及資金,文件忽視了這部分利益。文件下達,相關利益鏈全部由運營商獨大,缺乏有效競爭。技術是無原罪的,它應該遵從市場經濟,違反自然選擇,如果LoRa不好,自然會被淘汰。
3、陰謀論。若說LoRa涉及安全及干擾廣電可能,國家可從安全、技術審計去考慮,未經證實、公示它有影響或干擾,不應粗暴一刀切,這不僅違背中國發展物聯網計劃,更有違市場經濟。
4、越權管太寬。合理、標準化管理頻道可以,但是“禁用物聯網”是否管太寬?
5、閉門擬案。文件來看,顯然是極有針對性、攻擊性文件,擬案專家或僅為運營商專家或不顧大局地專家式“磚家”。
為何認定無線電管理局涉嫌壟斷?
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反壟斷法第11條、第16條等明確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視為經營集中,經營集中應當事先向國務院等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